案情介绍
2022年2月16日,李某的老公陈某生前入职于山东某重工公司,入职后,被告山东某重工公司在征询公司职员是不是需要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时,职员均说已由个人缴纳居民医疗保险,无需公司再给缴纳职工医疗保险,陈某也未单独提出让公司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请求,被告亦未给陈某缴纳职工医疗保险。
2022年4月20日,陈某查出患有急性白血病,即先后五次在单县中心医院、成武县医院、山大齐鲁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7月20日,因医治无效不幸过世。生前住院治疗,因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首次住院并未报销,在补缴居民医疗保险后,第二次及之后住院均按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60%报销。陈某的老婆李某觉得,公司应当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不因协商而免除缴纳义务,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公司补足应当根据职工医疗保险结算报销的差额。被告公司辩称,原、被告基于自愿协商达成的共识,且陈某称已缴纳居民医疗保险,故不应由被告为其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承担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觉得,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陈某缴纳职工基本医保为其法律强制性义务,该义务不因陈某的个人意愿而免除,且即便陈某在入职前参加了居民医保,被告公司亦应在陈某入职后为其参加职工医保,并按规定退出居民医保。而被告公司在与陈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陈某缴纳职工医保,有违法律强制性规定,由此导致陈某没办法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责任应由被告公司承担。
引使用方法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职工医保,缴纳职工医保是用人单位的法概念务,不因双方协商而免除缴纳义务,与职工入职前缴纳的居民医保并不冲突。用人单位因未准时为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保,致使职工没办法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用人单位有责赔偿职工基本医保相应损失。医疗保障是党和国家减轻群众就诊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紧规范安排,更是党与政府站稳人民立场,回话人民群众诉求的要紧体现。用人单位为职工依法缴纳基本社会医保,是国内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概念务,不因职工或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对于职工而言,更应加大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打造或重新打造劳动关系时,应需要用人单位准时缴纳职工基本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