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世耀文化传媒公司将与其签约的多名网红主播诉至法院,觉得网红主播跳槽构成违约,需要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合同,网红主播支付违约金等有关成本。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觉得,虽然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标题为《艺人合作合同》,亦以约定方法排除劳动关系。
但综合管理模式、收入发放、工作场地等特点,认定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属劳动争议,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方法解决争议。
典型意义
该案是芜湖法院加大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伴随互联网直播等新业态经济飞速进步,一些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以“合作”之名行“劳动用工”之实。
芜湖法院严格依法履职,坚决预防“去劳动关系化”避免用工责任,充分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