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午报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了一块醉酒后驾驶车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案件。因醉酒后驾驶车是交强险的免责范围,故法院最后判决原告27万余元的损失全部由肇事方赔偿,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底,在北京顺义区李桥镇,被告王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孙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货车前部与自行车左边相撞,导致孙某死亡。经顺义交通支队认定,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现孙某的法定继承人需要被告王某及其雇主**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觉得,交通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适合,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公司作为王某的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此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但被告王某醉酒后驾驶车,符合免责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