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认定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合法单位。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得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打造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根据本法实行。
该条规定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合法单位,未经登记的不是劳动法管辖的范围。但,下列两种情形一般也作为劳动纠纷处置: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雇佣劳务职员遭到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而引发纠纷,根据劳动争议处置。
2、假如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单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实质条件,则确认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依据是: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建议》第六条规定:“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与其所雇用职员因用工关系发生纠纷,出资人是《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该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置。”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分包人挂靠承包人,并以承包人名义承接工程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分包人和承包人一同承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承包人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的,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可由转包人、分包人和承包人一同承担。”
因此,劳动者在择业时,需查验用人单位的合法登记资料,以更好的维护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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